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舆情涵盖以下内容:
1. 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对公司进行的不利报道;
2. 在社会中流传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谣言或信息;
3. 可能或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4.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如下:
1.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泛,严重损害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导致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负面舆情。
2. 一般舆情:指除上述重大舆情以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针对各类舆情事件(特别是面对媒体质疑引发的危机)实施集中领导、集中组织、迅速响应和协同应对的策略。
第五条 公司特设立舆情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作为公司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影响范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3.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 负责向证监局上报信息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信息沟通;
5. 处理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媒体信息的采集与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和社会情况,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评估风险,并将舆情信息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的范围应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信息平台。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的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3. 履行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在报告舆情信息时,必须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一条 公司处理各类舆情信息的原则如下:
1. 迅速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高度敏感,并迅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策略;
2. 坦诚沟通: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并与媒体保持真诚沟通,解答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3. 主动负责:公司在处理舆情时应表现出积极面对和承担责任的态度,及时核查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相关事宜;
4. 分类处理:公司应对舆情进行分类处理,积极引导正面舆情,快速处置负面舆
情;
5. 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意识,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规定如下:
1.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获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2. 董事会秘书在获悉舆情后,应立即了解相关情况,若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3.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应及时、客观、真实地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规定如下: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规定如下: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制定应对重大舆情的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并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的重视、调查进展及结果公布等信息,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5. 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严禁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严禁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若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严禁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若因此导致公司受到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若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关于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或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长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内部试运行实施。试运行结束后,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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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