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6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3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5年3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案。
(四)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6人调整为32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海晨股份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及分配情况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海晨股份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