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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朔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现金分红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一般不小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每连续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五条 股票分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六条 同时采用现金及股票分红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的比例应遵照以下要求: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七条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在股东会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

第八条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现金支出事项,以适应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第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1/2以上票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对各项事宜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在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听取、接受中小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与利润分配政策相同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四) 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 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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