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独立董事陈士华、王敏、姚丹骞及前述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独立董事陈士华、王敏、姚丹骞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陈士华、王敏、姚丹骞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