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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为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兼顾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以及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同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2、本规划的制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1、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即公司具备分红条件进行利润分配时,将优先选择以现金方式进行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项目投入、收购计划或对外投资等事项。

2、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当年盈利且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每年一次以现金方式进行分红,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公司也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放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基于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性因素,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未来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等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如本规划三年到期时,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未发生较大变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规划进行展期,期限三年。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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