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6 证券简称:华业香料 公告编号:2025-019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12月20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1月6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124.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五)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3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1.70万股予以作废。
本次作废处理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3人变更为40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8.40万股变更为56.70万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1.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处理。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业香料已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宜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