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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科移动: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规范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等权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权益的维护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分配。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如公司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及实施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或会计年度中期,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后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独立董事有权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需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六、附则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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