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相关议案,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建议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现将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沈连丰,男,195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教授(二级),硕士研究生学历。1978年
月至1979年
月任武汉建材学院(现武汉理工大学)自动化系助教;1979年9月至1982年3月攻读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无线电通信研究生;1982年
月至1990年
月任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无线电工程系讲师;1990年9月至1997年3月任东南大学移动通信国家重点实验室副教授(其中1991年
月至1993年
月任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顾问);1997年
月至今担任东南大学移动通信全国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生导师(其中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香港通讯科技中心高级顾问);2021年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积极出席相应会议,参与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针对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我详细审阅议案资料,主动向公司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我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
2024年度,我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涉及的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沈连丰 | 7 | 7 | 0 | 0 | 3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报告期内,我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了全部相关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报告期内,我对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我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次数 | |||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战略委员会 | |
沈连丰 | -- | 3 | -- | 4 |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
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我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活动,利用出席董事会现场会议的时间及其他个人工作时间先后对公司武汉园区、西安园区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深入交流并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其他董事、高管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积极采纳我对公司经营发展提出的建议,为我勤勉履职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全面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相关议案等资料,我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既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需要,又反映了公司为推进业务发展所作出的实际努力,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前征得了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按规定回避了表决,严格履行了公司决策及信息披露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等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已初步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控管理体系,相关内控手段已基本覆盖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能够防范并及时发现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本人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致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
月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张京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总监的提
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选举、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任职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2024年度,公司于6月3日、6月7日分别召开第一届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孙晓南先生、范志文先生、华晓东先生、罗锋先生、李强先生、邓明喜先生、于莫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朱荣先生、沈连丰先生、李秉成先生、张素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朱荣先生、沈连丰先生、李秉成先生、张素华女士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2027年
月
日)为止;其他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经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二届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同意聘任范志文先生为总经理,田宇兴先生、朱宇霞先生、李凯钢先生、孙韶辉先生、余道敏先生、张京红先生、王新民先生、于继龙先生为副总经理,张京红先生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为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任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积极作用,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5年,我将继续坚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述职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连丰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