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覃辉女士、邓诗军先生、刘家祥先生、许甲清先生及授予首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彭吉银先生已退休,不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会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35,800股。同时,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他17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7,638,170股。公司依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经核实,所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无误,回购的数量及价格确认依据充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