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
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
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 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二)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五) 《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有关董事会和股东会事项
第九条 有关董事会事项:
(一) 按规定筹备召开董事会;
(二) 将定期董事会书面通知及会议资料于会议召开至少10日前以传
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及书面通知等各种迅捷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通过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地点和方式、会议期限;
2. 事由和议题;
3.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 按要求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开人姓名;
2.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3. 会议议程;
4. 董事发言要点;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 不能参加会议的董事须有书面委托。委托书上载明:
1. 受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
2. 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3.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五) 认真管理和保存董事会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条 有关股东会事项:
(一)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15日前通知公司股东。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 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4.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二) 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会;
(三) 按要求做好股东会会议记录;
1. 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 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8.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四) 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股东须向股东会递交书面委托书。法人股东
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大会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须出具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大会的须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参加大会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的,须出具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代理人的姓名;
2. 是否具有表决权;
3.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4. 对可能列入股东会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
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
位的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 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
止对其的聘任: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