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哈焊华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立足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的需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融资环境因素,以及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将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比例和中期分红方案向股东分配股利,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利润分配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40%。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5)当年现金流不足,实施现金分红将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6)公司当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规划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应提供网络投票,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其他事项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04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