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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公司(2025年-2027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2027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重要因素,特制定《公司(2025年-2027年)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监事和股东的意见;

(二)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出现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三、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6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含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

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分红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股东会应依据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还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6)公司董事会须在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会通过网络结合现场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规划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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