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核查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三位在任独立董事分别出具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宋建武先生、穆随心先生、苏坤先生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附属企业任职,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关于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特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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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