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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5-43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会计处理调整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选择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7号和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17号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根据准则解释18号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由原来计入“销售费用”变更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报告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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