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对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做出描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一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主要为公司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指出公司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12月2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女士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瑞杰先生不晚于2024年4月19日知悉张云霞女士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张云霞女士、李瑞杰先生为避免影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融资等,共同要求公司暂不披露。至2024年7月26日,公司才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公司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上会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职业判断,同意上会在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的说明。董事会已经识别出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其包括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已整改完毕。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督促公司管理层全面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措施
(一)披露张云霞女士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公司已收到张云霞女士提供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相关债务纠纷所涉及的仲裁裁决确定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云霞女士不起诉。因决定对张云霞女士不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张云霞女士的取保候审措施。”张云霞女士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且案件程序已经终结,张云霞女士被采取强制措施及被解除强制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日常经营运作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对公司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
公司对上述重大信息未及时披露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与检讨,在本次整改中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告知相关人员重大信息的范围,明确相关人员对重大信息的披露责任,强化责任主体的披露意识。公司要求相关人员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反馈公司重大信息,以确保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公司能够及时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相关的工作机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就公司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报告义务人、报告时点、报告程序等事项加强业务指导,重申和明确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报送流程,强化信息的交流沟通,及时掌握事件动向,更好地规范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今后公司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说明。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