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事务所”)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中兴华事务所2024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中兴华事务所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9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05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2人。
2024年收入总额(未经审计)203,338.1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未经审计)152,989.4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2,048.30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70家。
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
审计收费总额 22,297.76 万元。
拟聘任本所上市公司属于制造业行业,中兴华所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0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行政监管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纪律处分1次。48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4人次、行政监管措施4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纪律处分2人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陈鑫生,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新三板、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涂雅丽,202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新三板、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沈爱琴,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近三年复核多家IPO申报、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而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为综合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对审计服务的需要,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中兴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了审计。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中兴华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认可中兴华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中兴华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公司各项审计任务。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兴华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3月26日,审计委员会与中兴华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度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重点审计领域、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核查,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