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作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独立作用,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薛玉莲,女,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二级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副校长等职务。现任河南省会计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理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是会计学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负责人、会计学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曾荣获全国优秀教师、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
本人2023年12月5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并担任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本人积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会前仔细研读会议文件资料和相关材料,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会上认真听取汇报并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审慎严谨行使表决权,并从专业角度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年度召开董事会次数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本年度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 本人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亲自出席 | 委托出席 | 缺席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
8 | 8 | - | - | 否 | 5 | 5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出席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会议类别 | 报告期内召开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 | 委托出席 |
审计委员会 | 8 | 8 | 8 | - |
提名委员会 | 1 | 1 | 1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1 | 1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1 | 1 | 1 | - |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分析与沟通,审核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与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专题沟通会,对年度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安排提出建议,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重视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及业绩说明会,认真聆听中小股东发言和建议,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2024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主要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电话、线上会议、邮件等多种方式多渠道,持续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以及董事会决议
执行等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本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并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此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孙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认真审查,客观地参与各项议案及重大事项决策,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特别关注相关提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始终保持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025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加强同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薛玉莲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