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 财通证券 | 上市公司简称 | 安邦护卫 |
保荐代表人 | 彭波、端义成 | 证券代码 | 603373.SH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89号),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护卫”或“公司”)获准向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8.172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344.09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220.2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123.8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03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安邦护卫本次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邦护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安邦护卫进行持续督导,现对2024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主要事项 |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规守法、信守承诺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与公司及相关人员保持沟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各项承诺在正 |
序号 | 主要事项 |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常履行中。 | ||
4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并督促公司根据监管规则的调整及时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
5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内控制度体系。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
6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7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制度 |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等事项并对募集资金置换、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意见。 |
8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制度 |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对外担保制度 |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未发生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 |
10 | 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情况,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1 | 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未发生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2 | 专项现场检查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公司未发生应当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邦护卫已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对外发布各类公告,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安邦护卫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盖页)
保荐代表人:
彭波端义成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