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首席合伙人:李惠琦截至2024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并经公司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认真听取、审阅了该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安排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3、2024年12月3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4年年报预审沟通函,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2024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预审计过程中的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4、2025年4月2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2024年对公司利润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了沟通。
5、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