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推动公司完善舆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
(一)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等事项;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已经或可能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管理工作旨在规范舆情管理工作流程,及时了解、分析和应对公众舆论,维护组织形象,预防和减少负面影响。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突发舆情事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在辖区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牵头舆情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
第八条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配合、协助、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小组,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及时了解事实,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并督促证券事务部采取下列措施:
(一)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1.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2.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3.当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发布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4.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出现重大诉讼或仲裁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事件进程披露进展公告;
2.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及时与投资者沟通;
3.通过召开说明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与投资者积极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三)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时,证券事务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2.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3.证券事务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证券事务部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
(四)出现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时,证券事务部应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出现已经或可能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时,证券事务部应自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报告监管部门,及时对外披露股价异动的相关公告。第十三条出现其他突发重大舆情事件时,证券事务部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