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吴赞)本人作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任职期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本人吴赞,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2012年4月至2021年11月担任瑞典隆德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副教授,实验室主任,2021年12月至今担任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教授,2024年3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材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2024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符合法定程
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列席股东会次数 | |||||
报告期内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
6 | 6 | 6 | 0 | 0 | 否 | 2 |
本人对报告期内出席的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参加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情况、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参加了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等事项进行了审议,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审计部及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审计部的审计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听取审计情况报告,提出合理建议,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时了解公司年报审计计划、审计进展、审计中需重点关注的事项,实时关注审计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对影响中小股东的事项发表了意见,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本人不定期到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考察、沟通,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并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公司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公司主动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就重大事项进行沟通,积极配合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材料,为独立董事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了便利条件,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经审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从业资格和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归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分别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和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各期解除限售、归属及授予条件成就,解除限售、归属及授予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不能归属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各次会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同时将继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履职能力,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赞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