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
专项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盟固利2024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2013年9月18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公司名称:亨通财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2288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4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嵇钧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股权结构: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2%,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8%。
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亨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及天津盟固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36.67%股份,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亨通财务有限公司52%的股份,并通过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亨通财务有限公司48%的股份,是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末,亨通财务有限公司总资产为620,022.25万元,净资产为164,552.98万元;2024年度,亨通财务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16,288.56万元,净利润为5,245.9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亨通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结算与收付、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财务公司按照信贷规则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授信融资,促进其生产经营稳定发展。《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授信融资品种:本外币贷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等)、非融资性保函等。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委托贷款、债券承销、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三)交易规模
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2亿元。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相关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财务公司拟给予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等各项需使用授信额度的每日使用余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资金融通业务。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结余资金,财务公司保证按照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利率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同时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的利率。
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发放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委托贷款、银票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除以上金融服务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费用的水平。
财务公司免予收取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为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开立询证函的费用。在使用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前,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认财务公司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五)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对于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等指标进行相应限制,财务公司应对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的服
务进行监控以实施该限制。日常关联交易上限如下:
单位:亿元
序号 | 服务项目 | 项目内容 | 关联交易上限 (含本数) |
1 | 存款服务 | 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 | 2.00 |
2 | 贷款服务 |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含贴现、非融资性保函、承兑等)的每日余额 | 5.00 |
3 | 其他金融服务 |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其他非占用授信额度的金融服务每年所收取的费用 | 0.05 |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执行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到期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履行情况
2024 年度,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年初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年末余额 | 收取或支付利息、手续费 |
一、在亨通财务公司存款 | - | 69,031.97 | 60,667.86 | 8,364.11 | 19.88 |
二、向亨通财务公司借款 | - | - | - | - | - |
三、通过亨通财务公司贴现的票据 | - | 4,835.70 | - | 4,835.70 | 32.02 |
四、委托亨通财务公司开立的承兑汇票 | - | - | - | - | - |
五、存放于亨通财务公司的票据 | - | - | - | - | - |
2024年度,公司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为12,009.83万元,未超过2亿元;截至2024年12月末,公司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余额为8,364.11万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业务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执行,未发生交易额度超过协议约定情形,协议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执行情况
(一)风险评估
根据《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司认为:
“(一)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
(三)财务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符合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风险防范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接受亨通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处置预案涵盖了风险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处置程序、后续事项处理等内容,内容全面、明确、可行。公司将按照该预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五、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盟固利已将关于2024年度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六、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769号),报告认为:“我们将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汇总表所载信息与我
们审计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盟固利已与财务公司针对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4年度双方对于协议的执行情况良好;根据公司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分析和评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公司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签订与相关交易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