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29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贵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62,000,000.00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62.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46,200.00万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490.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9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募集资金额(万元) |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 | 57,263.32 | 45,490.70 |
二、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已建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节余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使用净额(1) | 银行存款利息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收益扣除手续费等净额(2)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3) | 募集资金余额 (4)=(1)+(2)-(3) (注1、注2) |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 | 45,490.70 | 592.85 | 36,553.21 | 9,530.34 |
注1:该金额包含已签订合同待支付的款项(主要包括合同尾款及质保金等),专户资金划转前,募投项目已签订合同待支付款项仍由募集资金专户支付;节余募集资金划转时,若上述募投项目待支付款项尚未支付完毕,公司将一并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上述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完成后,前述待支付款项将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注2:该金额未包含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最终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三、募集资金节余的原因
1、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过程中,本着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设备投资环节费用的控制和管理,合理节约项目支出。
2、因行业技术进步,部分设备的性能和产能提升,实际采购的设备数量较项目立项时的预算数量下降。同时,在本次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充分利用自身工艺技术及自动化设计能力,通过自研方式替换了购置,减少了设备采购支出的费用,节省了部分募集资金。
3、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期间产生了利息收益。
四、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募投项目已按计划完成募集资金的投入,且预计将来不再有大额资金投入,为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该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毕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募投项目尚需支付的合同尾款,后续将全部由自有资金支付。
本事项是基于公司对目前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和研发进展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对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述事项系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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