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信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恒宇信通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
项目 | 内容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产融大厦35层 |
法定代表人 | 戚侠 |
保荐代表人 | 梅宇、司维 |
联系电话 | 010-59562504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965 |
注册资本 | 6,00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府前西街17号院4号1至6层101内2层201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纬二十六路169号中交科技城高端产业集成区(一期)东区4、5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舒公 |
董事会秘书 | 张娜 |
联系电话 | 029-8572111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4月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742号文《关于同意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恒宇信通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1.72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共计人民币925,8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68,068,012.97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857,731,987.03元,上述资金于2021年3月29日到位,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0800001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原保荐代表人石运雷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委派梅宇先生接替石运雷先生履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职责。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梅宇和司维,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92,706,052.02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专字(2021)0800120号《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予以置换。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三)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母公司恒宇信通作为募投项目“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及“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西安芯一大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
无异议。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022年6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尽职推荐阶段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能够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
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梅 宇 | 司 维 |
法定代表人: | |
戚 侠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