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第二章 委托理财原则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运行。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委托理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
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当公司委托理财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进行委托理财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委托理财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
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