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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达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 1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 17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 18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 18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20

第八章 附则 ...... 20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的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按规定公开披露的文件需要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告文件。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发布的公告应当使用事实性描述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于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董秘办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上述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会议决议公告、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它重大事件等,其披露内容和审议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临时报告(除会公告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的披露: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审议定期报告、应披露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公司除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外,还应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公司召开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签字确认的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核准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二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其它的重要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八)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九)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十)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在出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按照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或者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或者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二)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预计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证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三)款第6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公司预计当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

方案实施公告。

(五)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核实情况,并发布澄清公告。

(六)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有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其它事项按照《上市规则》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七)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1、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3、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4、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5、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6、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7、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8、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9、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0、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1、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2、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1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每一季度结束后公司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八)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九)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股权激励的规定,按《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公司董事会做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破产清算时,应按《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及时披露: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十四)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5、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十五)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第四十条 董秘办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还应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董秘办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三)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四)公告信息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秘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董秘办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董秘办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秘办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董秘办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秘办负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六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时,各部门及子公司

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六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腾达紧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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