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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国信证券关于深圳燃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或“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上述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信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70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何浩武、吴军华

三、深圳燃气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139.SH注册资本:287,674.0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8月1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项目工作内容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保荐代表人通过事前及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行督导。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3、现场检查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12日、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1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经营业绩等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严格履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其内部控制规章制度。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存入专户存储银行。截至2024年

户情况

户情况12月31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机构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9、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无其他报告情况。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项目工作内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项目工作内容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3、其他无。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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