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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高科: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36号上海国际财富中心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喻凯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公司非独立董事喻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88人,代表股份3,720,606,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88,200,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85人,代表股份732,405,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5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87人,代表股份732,405,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85人,代表股份732,405,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5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3,689,040,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6%;反对26,749,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0%;弃权4,816,2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84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01%;反对26,749,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3%;弃权4,816,2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及其控制的企业增持计划延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芯梓禾私募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嘉兴梓禾瑾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议案2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

同意682,707,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44%;反对46,227,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18%;弃权3,470,5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707,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144%;反对46,227,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18%;弃权3,470,5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姓名:孙立、敖菁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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