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健全公司ESG管理体系,健全战略决策机制,提升公司发展前瞻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须有独立董事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包括但不限于ESG工作小组、投融资工作小组等。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进行研究,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工作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和检查,评估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可持续发展/ESG 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 主任委员提议;
(二)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召集的不定期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各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就此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或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主持。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成立相关工作小组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推进包括不限于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