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大华核字[2025]0011003689号 |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年度)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1-2 | |
二、 |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1-7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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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5] 0011003689号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恒星科技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恒星科技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恒星科技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大华核字[2025]0011003689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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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恒星科技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恒星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恒星科技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恒星科技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黄志刚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王红帅 |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 第1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1年11月23日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046,29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4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638,203,698.00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13,264,768.9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24,938,929.03元。
截止2021年11月24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1]00079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487,668,662.47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66,257,800.00元;于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21,410,862.47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0.00元。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4年4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对募投进行结项和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截止2024年5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节余(剩余)资金13,786.16万元(其中应付未付的设备质保金2,876.48万元,结余募集资金10,850.54万元,利息和手续费净额59.14万元)已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均已依法办理销户手续。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止2024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存储方式 |
中国建设银行巩义市支行 | 41050179410800001403 | 627,826,339.51 | 已注销 | |
中国建设银行巩义市支行 | 41050179410800001406 | 已注销 | ||
中国建设银行巩义市支行 | 41050179410800001405 | 已注销 | ||
中国建设银行巩义市支行 | 41050179410800001408 | 已注销 | ||
合 计 | 627,826,339.51 |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 第2页
注1:初始存放金额合计627,826,339.51元与最终确认的募集资金净额624,938,929.03元相差2,887,410.48元,系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的尚未支付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费用。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根据《管理细则》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及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宝畅联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11月分别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此外,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含)的,商业银行应当以传真形式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存储方式 |
中国建设银行巩义市支行 | 41050179410800001403 | 627,826,339.51 | 已注销 | |
中国建设银行巩义市支行 | 41050179410800001406 | 已注销 | ||
中国建设银行巩义市支行 | 41050179410800001405 | 已注销 | ||
中国建设银行巩义市支行 | 41050179410800001408 | 已注销 | ||
合 计 | 627,826,339.51 |
注1:初始存放金额合计627,826,339.51元与最终确认的募集资金净额624,938,9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