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202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舆情应对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投诉举报、批评意见或不实报道;
(二)在互联网上散布涉及公司未经核实、不宜公开、容易引起炒作,可能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信息和言论;
(三)在互联网上传播、转发或炒作可能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或传言;
(四)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五)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根据涉及事项、敏感程度、影响大小,分为重大舆情、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舆情管理重在前期预防,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加强内部管理,办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避免工作失误、言行失当,从源头防止舆情发生。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有效监控、评估舆情动态,主动应对、引导内外舆论,避免和消除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专职党委副书记与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党支部书记、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舆情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舆情处置工作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制定重大舆情的应对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置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舆情处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舆情工作组的领导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党群工作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上报及具体实施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评估风险,提出处理意见。
党群工作部负责监测其他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交媒体、公司官方网站等,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对下属公司上报的舆情进行收集、研判、处置、备案;及时落实上级部门批转的舆情批示;向上级舆情管理部门报送舆情处置情况。
第九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党支部、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核实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舆情信息;
(二)及时向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项目管理、农民工管理、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四)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刊、微信公众号、微博、互动易问答、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监测
第十一条 在公司重大事项策划过程中、定期报告披露前、内部重要经营会议期间等敏感时点,要加大监测力度,充分预防舆情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舆情监测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党支部、下属公司作为本部门、单位舆情监测“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媒体的舆情监测,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测研判。
第四章 应对与处置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一旦发现舆情,及时响应,快速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防止信息真空,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
(二)真实性原则。遵循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和评估,真实、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三)针对性原则。针对舆情核心问题,主动查证,并解答公众疑问。
(四)持续性原则。关注和跟进处置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持续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五)沟通性原则。保持与新闻媒介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主动向公众传递信息。
(六)依法处置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舆情事件。
第十四条 舆情发生时,公司职能部门、下属党支部、子公司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分析、统一口径、谨慎应对,有效引导和化解,防止舆情升级。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对舆情的性质进行判断,第一时间报告舆情工作组副组长。
(二)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如为一般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还应当向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舆情时,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审核后处置,同时向舆情工作组实时报告处置结果。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和党群工作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监控舆情变化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
第十七条 舆情工作组应根据情况尽快采取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八条 对恶意攻击、中伤公司或职工个人的过激言论,各涉及舆情单位要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对无事实根据、歪曲夸大事件的舆情,要积极主动邀请相关媒体深入实地开展调查活动,还原事实真相;对给公司声誉、经济造成损失的,及时诉诸法律,主张和挽回损失。
第十九条 舆情处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组织对舆情的发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舆情应对的行为及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举一反三,避免类似舆情再次发生,并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督办与追责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对相关人员采取处理措施,并在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公司信息知情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相关媒体或人员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时,应当按照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