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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力药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为完善和健全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尽量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事项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通过。

2、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预案的编制与审批程序:在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本章程约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编制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应当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其他

《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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