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能力,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的战略规划、完善的公司治理、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
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价值培育和价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对相关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并履行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订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不断完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市值管理工作;
(三)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新兴产业战略,通过制定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掌握关键技术和市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质量和内在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应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绑定,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积极争取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