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的
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7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23%)的股东梁国强先生(梁国豪先生和梁国强先生为兄弟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694,4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6.96%)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5月21日—2025年8月2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728%)。
公司于近日收到梁国强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可流通股份数量(股) |
梁国强 | 特定股东 | 3,780,000 | 2.23% | 3,780,000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梁国强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28%。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2025年5月21日—2025年8月20日),相关股东如在此期间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和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6.43元/股(调整后,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情形,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7、拟减持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梁国强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国强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具体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梁国强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