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深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浩瀚深度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35,429.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5,429.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864.84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564.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102009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整体战略规划,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投金额 |
1 | 公共互联网安全监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1,172.23 | 14,619.09 |
2 | 深度合成鉴伪检测系统研发建设项目 | 30,529.49 | 20,380.91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29.00 | 429.00 |
合计 | 52,130.72 | 35,429.00 |
注: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421.24万元,公司将对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公共互联网安全监测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14,619.09 | 1,203.45 | 1,164.28 |
2 | 深度合成鉴伪检测系统研发建设项目 | 20,380.91 | 265.81 | 256.96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29.00 | - | - |
合计 | 35,429.00 | 1,469.26 | 1,421.24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64.84万元(不含税),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94.12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94.1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 |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64.15 | 64.15 |
3 | 律师费用 | 59.43 | 59.43 |
4 | 资信评级费用 | 33.02 | 33.02 |
5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及其他费用 | 37.52 | 37.52 |
合计 | 194.12 | 194.12 |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拟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1,615.36万元,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上述事项已经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102199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421.2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194.12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为1,615.36万元。
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102199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浩瀚深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浩瀚深度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102199号),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谢正阳 | 谢栋斌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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