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专项报告
2024年度
专项报告第1页
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
专项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649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4月23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644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贵公司管理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了后附的2024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编制专项说明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将专项说明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没有发现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2024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度发生以下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
(1)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
?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 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 | 母公司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 营业成本 | 8,181,620.00 | 40,241,759.37 | 0.00 | 0.00 |
销售费用 | -8,181,620.00 | -40,241,759.37 | 0.00 | 0.00 |
二、 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 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内容
2024年4月24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为进一步客观、准确、公允的反映本公司资产状况,提供更加可靠、相关及可比的会计信息,本公司对船舶资产进行了综合评估,结合不同船型在进行不同作业施工中面临的离岸距离、海域水文条件、海底地质条件等因素后,拟对船舶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进行调整。
2、 会计估计变更日期
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3、 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1)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本公司船舶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0-15年。
(2)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本公司对于新造船舶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0-25年;购入的二手船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年限。
4、 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本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无影响,无需追溯调整。该会计估计变更导致本公司2024年度的折旧减少约1,000.77万元。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