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融资业务行为,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一切筹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行为包括:
1.发行股票、债券。
2.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内的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贴现;委托贷款;开具信用证;开具保函等业务。
3.其他资金融通行为,如融资租赁。
第四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
1.筹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筹资活动未按公司审批流程批准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筹资决策不当,可能造成公司资金不足、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4.债务过高和资金运用不当,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5.筹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造成债务和筹资成本信息不真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授权审批第五条 筹资责任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融资以及公开发行债券相关事务。财务部门负责除公开发行债券以外的债务融资相关事务。 第六条 筹资责任机构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做出安排和说明。应当考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权益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第七条 发行股票应当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 第八条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九条 所有筹资方案都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 1.董事长审批权限:单项筹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10%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2.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值30%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3.股东会审批权限:超过董事长和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筹资方案,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4.所属子公司筹资方案均应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 筹资方案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修改筹资方案和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章 筹资执行与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与有关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筹资责任机构应当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时,应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公司进行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在资本市场所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存放、使用和披露信息。所属子公司以增资方式进行融资时,所有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融资事项的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融资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融资情况和融资资金运用状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其融资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四章 偿付控制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本金、利息、股利(利润)偿付步骤、偿付形式等做出计划和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支付筹资本金、利息、股息等,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经股东会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业务,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每月核对借款业务的明细与财务报表、相关账簿,发现差异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筹资责任机构负责融资业务有关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每年末对融资业务的相关资料,如借款合同、授信协议等文件整理造册,并移交专人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