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B座6层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许超、郑明欣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653.SZ |
注册资本 | 111,991.797万元 |
注册地址 | 西藏山南市泽当镇三湘大道17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西藏山南市泽当镇三湘大道17号 |
法定代表人 | 范秀莲 |
实际控制人 | 王俊民 |
联系人 | 王萌 |
联系电话 | 0893-7834865、028-6725055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3年1月5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2月1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2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7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7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了2次持续督导现场培训。 |
项目 | 工作内容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90,866,217.58元,投资于“长效口服降血糖新药HSK-7653的中国III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新型周围神经痛治疗药物HSK-16149胶囊的中国II/III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盐酸乙酰左卡尼汀片的中国上市后再评价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544,502,505.38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7天通知存款)的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募集资金账户专户余额人民币40,072,742.74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及账户管理费)。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以线上方式列席了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一)2023年度 保荐机构于2月10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鉴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法律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月10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事项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合理布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月10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4月1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 次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4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思科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生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海思科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7月25日对发行人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思科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俊民先生、范秀莲女士、郑伟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以货币形式同比例减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海思科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8月3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3、公司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4、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11月10日对发行人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思科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俊民先生、范秀莲女士、郑伟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以货币形式同比例减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海思科对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二)2024年度 保荐机构于1月30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项目 | 工作内容 |
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4月19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思科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生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海思科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4月19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4月19日对发行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思科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4月19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思科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2025年度 保荐机构于1月3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及节余资金后续安排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思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及节余资金后续安排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海思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及节余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资金后续安排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合理决策,不会对公司现有核心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及节余资金后续安排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1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4月11日对发行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思科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4月11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海思科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王正睿工作变动原因,保荐机构委派许超接替王正睿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超 郑明欣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