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或“本公司”指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代码为“002653”,证券简称为“海思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票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
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44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5天,季度报
告、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12天,重大事项发生之日等重要时点,将严禁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要求,通过书面通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由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到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在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所获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
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本人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