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宋夏云先生、杨轶清先生、刘树浙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宋夏云先生、杨轶清先生、刘树浙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真实、准确,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董事会确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继续保持其独立性,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