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64.SZ,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峰化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合成树脂”)合计100.00%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热塑”)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为申请停牌之日起前六个月至《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43280)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43280)、本次交易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相关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内,国泰海通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类型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截至2025年4月11日结余股数(股) |
自营业务账户 | 21,683,862 | 21,439,662 | 639,500 |
融资融券专用业务账户 | - | - | 659,700 |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 6,830,200 | 7,197,500 | 320,200 |
国泰海通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切实执行,自营业务账户、融资融券专用业务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华峰化学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公开
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本公司及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本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华峰化学股票,也未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内,共有8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关系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截至2025年4月11日结余股数(股) |
1 | 李建伟 | 华峰集团副总裁 | 179,100 | 179,100 | - |
2 | 林芳芳 | 华峰集团监事孙昌思核之配偶 | 17,800 | 16,600 | 51,200 |
3 | 戴其和 | 华峰集团财务经理黄玮玮之配偶 | 13,000 | 13,000 | - |
4 | 朱彦 | 华峰合成树脂总经理 | - | 7,500 | - |
5 | 陈海珍 | 华峰合成树脂监事会主席 | 3,000 | 12,900 | - |
6 | 颜光明 | 华峰合成树脂监事会主席陈海珍之配偶 | 25,800 | 25,800 | - |
7 | 尤作媛 | 华峰合成树脂监事会主席陈海珍之母亲 | 248,000 | - | 456,000 |
8 | 潘瑞丹 | 华峰合成树脂监事胡学淼之配偶 | 3,100 | - | 3,100 |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主体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说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李建伟
李建伟为华峰集团副总裁,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李建伟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林芳芳
林芳芳为华峰集团监事孙昌思核之配偶,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林芳芳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华峰集团监事孙昌思核就其配偶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指示。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戴其和
戴其和为华峰集团财务经理黄玮玮之配偶,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戴其和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华峰集团财务经理黄玮玮就其配偶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指示。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朱彦
朱彦为华峰合成树脂总经理,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朱彦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陈海珍
陈海珍为华峰合成树脂监事会主席,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陈海珍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颜光明
颜光明为华峰合成树脂监事会主席陈海珍之配偶,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颜光明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华峰合成树脂监事会主席陈海珍就其配偶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指示。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7、尤作媛
尤作媛为华峰合成树脂监事会主席陈海珍之母亲,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尤作媛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华峰合成树脂监事会主席陈海珍就其母亲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指示。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8、潘瑞丹
潘瑞丹为华峰合成树脂监事胡学淼之配偶,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潘瑞丹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华峰合成树脂监事胡学淼就其配偶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指示。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本次交易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汪 飞 | 杭 沁 | 戚务锋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