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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工作,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声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损害公司公众形象或干扰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大幅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行业环境和投资者结构等状况及其变化,关注公司重大舆情。

第七条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主要是重大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证券部是舆情处理的牵头工作部门,在舆情工作组领导下牵头采集舆情信息,管理媒体信息,监控重要舆情动态,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负责汇报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做好舆情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上述职能部门和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及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各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五)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报送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若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就应对该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处理策略:

一般舆情: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沟通热线、网络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舆情的高度重视。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内部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九条本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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