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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测试: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测试”、“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注册管理办法》和 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28.25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全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1智能化测控产业升级项目13,282.1510,528.25
2补充流动资金4,500.004,500.00
合计17,782.1515,028.25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行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 加强高端科研仪器设备研发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以及海洋装备等产业的发展,将进一步拓展仪器仪表下游应用场景、推动仪器仪表需求不断加大。同时,新兴技术如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

网、数字孪生等的发展,将促进仪器仪表技术迭代,逐步向高端制造业转型,并进一步促进国产替代加速。

为把握政策利好机遇,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对公司厂房和产线进行升级,扩大生产能力,提高数字化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构建能够支撑未来业务发展的软、硬件基础条件。

2、市场需求广阔,下游应用领域不断增加

公司作为国内结构力学性能测试和智能化测控系统领域的领先企业,核心产品线聚焦于高端仪器设备的研发与应用,覆盖多个高增长领域。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桥梁建筑、轨道交通、汽车工业、能源化工等行业,应用于空间站、探月工程、商用航空器、海洋工程、高速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的试验与检测。随着国家上述各个领域投入的不断加强,科研与生产越发紧密,公司主要产品市场需求也随之增大。

3、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发展需要资金支持

依托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影响力,凭借较好的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能力,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在业务不断增长及战略布局的优化过程中,公司在采购、生产及营销等日常经营所需营运资金逐步上升,仅依靠自身积累和间接融资难以完全满足公司跨越式发展的需要。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将为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保持公司市场领先地位,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产品销售快速增长,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现有的生产规模较难满足未来市场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能够扩大主要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能力,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同时,项目将采用公司现有成熟的工艺流程,引入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其他各项软硬件设备,对产品进行全系统、全流程的全面质量管理,有利于提高产品产量及质量,有利于公司保持市场领先地位,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有利于优化提升产品技术,促进产业链升级

公司是国内结构力学性能测试和智能化测控系统领域的领先企业,其核心产品线聚焦于高端仪器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因此,公司拟通过募投项目建设,对公司厂房和产线进行升级,购置更为先进的软硬件设备,提升公司的生产制造能力和水平,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需求。同时,能够带动行业上下游发展,推进仪器仪表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国产化替代。

3、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业务长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本次发行将有利于公司构建多层次的融资结构,缓解公司高速发展中的资金压力,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巩固行业地位,从而提高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于《 智能化测控产业升级项目”及《 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提升增强综合竞争力及客户粘性,从而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保持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银行贷款融资的局限性

银行贷款,特别是项目建设等长期资金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项目建设等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可以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陆续实施,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发行对象范围为: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和《 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和《 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P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次发行定价方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和《 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 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以下《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2)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4)本次发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未对发行对象做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5)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对发行条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00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已超过六个月;

(5)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 智能化测控产业升级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是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升级,投向主业。本次募集资金的非资本性支出为4,500.00万元,占拟募集资金总额的29.94%,未超过30%。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符合《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

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均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是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行方案和相关公告已履行披露程序,同时本次发行方案的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前提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5年9月底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实际通过本次发行注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028.25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发行股份数量为500万股。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按照与2024年度持平、增长10%、减少10%分别测算(上述数据不代表公司对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

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7)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分红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因素;

(8)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9)每股收益指标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2、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下表中2025年度的净利润数据不代表公司对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发行前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股)138,320,201138,320,201143,320,201
假设1:假设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与2024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元)121,883,957.00121,883,957.00121,883,957.00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非后)(元)120,045,111.81120,045,111.81120,045,111.8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80.880.8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880.880.87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870.870.86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发行前发行后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870.870.86
假设2:假设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上涨10%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元)121,883,957.00134,072,352.70134,072,352.70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非后)(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非后)(元)120,045,111.81132,049,622.99132,049,622.9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80.970.9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880.970.96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870.950.95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870.950.95
假设3:假设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减少10%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元)121,883,957.00109,695,561.30109,695,561.30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非后)(元)120,045,111.81108,040,600.63108,040,600.6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80.790.7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880.790.79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870.780.77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870.780.77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使用用途和进度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强化外部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可能产生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

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还制定了《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以有效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对投资者的长期回报机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拟公告或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9、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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