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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测试: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公司应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站、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会召开前,可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积下滑幅度达到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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