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解释18号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