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要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通过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法依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开展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从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第四条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应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应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公司章程等内外部制度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的前提下,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依法合规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工作中从事不当行为。
(二)整体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统筹协调各业务、各部门以整体化思维和系统性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场规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保证市值管理的高效性与可行性。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地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管理的关键指标及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公司市值管理方案。
(五)持续性原则公司应当持续性、常态化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注重公司与资本市场的长期协同发展,力争为广大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公司市值管理相关规划或方案。公司设立市值管理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副组长,董事会秘书为常务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
统筹指导公司市值管理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公司市值管理建议或方案。市值管理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由证券与法务部承担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一)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积极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二)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情况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三)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方案;
2.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3.参与市值管理效果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4.在市值管理出现较大风险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证券与法务部(工作组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方案;
2.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3.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4.协调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积极支持与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公司应当聚焦主责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以下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优化股权结构,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成为积极股东;与积极股东建立互利共赢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发挥协同作用,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现金分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积极、稳健、长期的现金分红政策,优化现金分红节奏,稳定长线投资者预期,吸引耐心投资者、战略投资者。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
持续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多层次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公司官网、投资者电话、上交所e互动平台、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网络交流会、集中路演、实地调研等多
种途径与投资者加强交流,积极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增加公司透明度,树立良好市场形象,提振股东投资信心。
(四)信息披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增加必要的自愿披露内容,以方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进一步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和丰富ESG实践的内涵,推动ESG专业治理能力不断提高。
(五)股份回购公司可以根据股权结构、公司资金状况、业务发展需要以及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六)其他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及应急措施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股价、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的监测,并设立合理
的预警阈值。
第八条当公司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依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九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当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一)全面排查、核实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下跌的因素、分析股价波动原因,并向市值管理工作组汇报;
(二)必要时,公司应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股价下跌原因进行澄清或说明;
(三)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情况,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四)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