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活动。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 审计部人员配置不少于三名专职人员。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任免。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为保障审计部履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由公司批准后公布实施,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重大风险管控的研究与制定;
(二)有权参加公司重要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全面业务预算、投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检查有关业务运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问题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七)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及时报告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责任按规定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全面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或线索,可能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持续跟踪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五章 奖罚机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