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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2024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聘请的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即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在2024年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1981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5)2024年度末合伙人数量23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35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0人。

(6)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270,337.3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459.5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0,183.34万元。

(7)2023年度审计上市公司客户257家,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致同所审计的与本公司属于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客户为1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和纪律处分0次。5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1次、监督管理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

4、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一)会计师执业记录及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杨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邓金超,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淑燕,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拟参加公司审计工作的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见下表:

序号姓名处理处罚日期处理处罚类型实施单位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1王淑2023.监督管中国证监会因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12.21理措施广东监管局2020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拟参加公司审计工作的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致同所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致同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

致同所及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所就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致同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履行了恰当、必要、充分的审计程序,形成了详细的审计工作底稿,并实施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经评估和审查后,公司认为致同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致同所在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完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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