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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828.98万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199.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19.92万元,母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6,471.00万元。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定为:以利润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数为基数(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总数可能发生变化)扣除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后续公司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总金额进行调整。截至本方案披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为1,689,599,682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的2,400,000股后为1,687,199,682股,如本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预计派发现金红利50,615,990.46元(含税)。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方案相关指标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50,615,990.4684,359,827.10135,163,724.56
回购注销总额(元)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98,289,785.26211,212,047.25525,633,105.29
研发投入(元)442,296,790.42491,502,698.22382,794,149.42
营业收入(元)5,817,324,197.225,359,923,893.285,353,854,994.29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2,224,980,230.31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元)64,709,970.69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元)270,139,542.12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注销总额(元)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元)179,518,455.76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额(元)270,139,542.12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总额(元)1,316,593,638.06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总额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7.96
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270,139,542.12元,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150.48%。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自2010年上市以来,每年都进行现金分红,从未间断。2024年公司净利润受FCBGA封装基板业务的费用投入高、子公司宜兴硅谷和广州兴科亏损影响,首次出现亏损,但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且FCBGA封装基板业务发展前景广阔。在此情况下,为维持股东的投资信心,公司董事会提议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元(含税)的分红方案,预计派发现金股利5,061.60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制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各种因素,同时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符合公司当前经营状况,不存在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正常经营能力的情形,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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