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1证券简称:华秦科技公告编号:2025-015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治理制度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组织架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止。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股转增
股,共计转增77,877,336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94,693,339股变更为272,570,675股,注册资本由19,469.3339万元变更为27,257.0675万元,《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亦发生变更(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公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鉴于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第一条为维护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五条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188号 | 第五条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188号,邮政编码:710119。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469.3339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257.0675万元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
|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9,469.3339万股,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7,257.0675万股,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二十四条……(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
|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六)修改本章程;(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本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本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被担保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本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被担保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
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护照)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护照)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事项进行审查;如构成关联事项,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并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二)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披露其关联关系,并在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主动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表决的,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关联股东的,应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决定;(三)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及其与关联事项之间的具体关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会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之前,应当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事项进行审查;如构成关联事项,召集人应当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并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二)公司股东与股东会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披露其关联关系,并在股东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主动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表决的,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关联股东的,应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决定;(三)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及其与关联事项之间的具体关联关系,并告知该事项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可以参与讨论关联交易事项,并就该等事项是否公 |
联关系,并告知该事项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可以参与讨论关联交易事项,并就该等事项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如属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参与了对关联事项的表决的,主持人应当宣布该等表决无效。 |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如属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参与了对关联事项的表决的,主持人应当宣布该等表决无效。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董事或监事,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 |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三)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五)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一)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董事,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二)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 |
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二)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三)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表决意向不设同意、反对、弃权选项;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表决票中对具体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四)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五)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当分开选举、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六)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多到少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 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三)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表决意向不设同意、反对、弃权选项;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表决票中对具体的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四)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五)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六)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多到少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七)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当,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当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
(七)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当,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当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 |
| 司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四)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以及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以及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
|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适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上市规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三)对外担保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上市规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三)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 |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四)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款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除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四)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本款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除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
(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1、上述融资业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3、低于前述第2项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股东大会已就年度融资额度进行审议并批准的,公司当年度可在该额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具体的融资事项,无需再就单笔融资事项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超出年度额度的融资事项应另行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 (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1、上述融资业务金额单项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3、低于前述第2项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股东会已就年度融资额度进行审议并批准的,公司当年度可在该额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具体的融资事项,无需再就单笔融资事项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超出年度额度的融资事项应另行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四)批准或授权总经理批准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外的交易事项;……(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四)批准或授权总经理批准除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外的交易事项;……(六)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 |
| 理等行使。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如设立副董事长,则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如设立副董事长,则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
|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
|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
|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
|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适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
|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未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时,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
金。……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 |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由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6、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监事会的 | 员会委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由年度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会审议。(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6、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
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3、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5、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认为前述事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 |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3、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4、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5、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认为前述事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过半数委员表决同意。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
司承继。 | 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法定 |
|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
|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 第二百〇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
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条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
不含本数。 | 本数。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
三、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并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5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10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11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1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13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7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18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1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20 | 《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2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2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上述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特此公告。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